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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8-11 15:59:55 打印 字号: |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04民初203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执行,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常炳珍名下位于辛集市北区市府大街东段奥林盛园小区18-01-1102不动产,买受人王卓以346724元的最高价竞得。现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常炳珍上述房产过户至买受人王卓名下,被执行人已经提交相关材料证明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依法应向被执行人发放5-8年唯一住房金96000元,并向买受人王卓发放已垫付的税费3011.68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311-88706071    联系人:侯法官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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