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时下许多年轻人而言,奶茶是带来轻松和休闲的“快乐水”。正所谓“奶茶一杯,快乐加倍”,只要一口奶茶下肚,感觉又能继续加班奋战数小时。近日,裕华法院速裁廖安娜法官团队成功对一起因奶茶喝出异物而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
90后女生小赵(化名)平日里经常通过外卖平台购买奶茶。某日,小赵通过某外卖平台在一家奶茶店购买了2杯奶茶,并向平台支付货款及配送费24.9元。取货后,小赵发现其中一杯奶茶的密封口处竟压有一根头发。随后小赵向该商家进行投诉,并提供了照片予以证明,但商家既未道歉,也未采取任何赔偿或善后措施,被冷冷地“晾”在一边的小赵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家赔偿1000元。
受理该案件后,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速裁廖安娜法官团队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从双方的反馈情况来看,原来小赵在发现奶茶封口处有头发后曾联系过商家,希望商家能够更换或退费,但当时正值订单高峰期,商家并未及时予以处理,小赵感觉到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又无法及时得到沟通或赔偿,故而诉至法院。了解案情后,廖安娜法官再次与商家进行联系,商家对出现异物的事实予以认可,对当时未及时处理问题给顾客带来了不好的购物体验表示歉意,希望顾客能够理解并愿意补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廖安娜法官团队将商家的意愿转达给小赵后,小赵对商家的补偿方案和态度均表示满意。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商家一次性赔付小赵600元,并当庭结清,小赵也当庭撤回了起诉。商家表示在今后经营中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同时注重与顾客的售后沟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至此,该起消费者维权纠纷案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醒
此案看似生活小事,实则小事不小。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网购服务普及的当下,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发现问题,应当注意保存好发现问题的过程及相关证据,以便于后续依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在协商和解、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诸多方式中合理性选择更方便、高效的维权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