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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丨判刑!从业禁止!裕华法院审结一起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案
作者:朱婧伟  发布时间:2023-07-20 16:26: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裕华法院审结一起课外培训班老师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被告人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行业。

被告人孙某为某培训舞蹈学校老师,在上课过程中对三名学生进行猥亵。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报案,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裕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利用上课之机对三名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作为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应依法从严惩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依法宣告被告人孙某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行业。


法官提醒

    孙某作为一名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对参加培训的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其却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对未成年儿童进行猥亵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不法行为必须严惩,并依法发出“三年从业禁止”的禁止令,对其从业资格进行限制,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在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审查培训机构老师的师德、品行等,及时排查、消除可能威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隐患。

法官说法


什么是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违反职业特定义务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会怎样?从业禁止具有强制性,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决定,情节较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责任编辑:裕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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