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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快报丨借个银行卡能赚钱?小心摊上“帮信罪”!
作者:朱婧伟  发布时间:2022-06-22 09:49:04 打印 字号: | |

买卖、租赁、出借自己名下的闲置银行卡就能轻松赚钱?听到这样的 “好事”你会心动吗?小心成了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因想不劳而获,两名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网络犯罪活动使用,并利用银行卡走账过程实施盗窃。如何出最小的力,赚更多的钱?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两人一番合谋,发现出售银行卡不用出力,也能轻松赚大钱。于是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赵某某向其上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而进行获利。经二人出售的三张银行卡的流水达近170万元。然而,二人在参加帮信犯罪后仍然感觉来钱太慢,于是在赵某某的指示下,将已出售的银行卡绑定微信、支付宝,在诈骗团伙未转出资金前,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从银行卡内转走了卡内的10万元,通过“黑吃黑”的方式将转出的钱款占为己有。正在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坐享其成的几人却很快落入法网。

裕华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主动将盗窃所得退缴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其非法所得29000元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支付宝等就能月月躺赚的项目,背后实质是为帮助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同时,“黑吃黑”不可取,不义之财不可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不可让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美好前程,贻误终生。

 
责任编辑:裕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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