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诈骗团伙为逃避警方打击,一般会通过租赁、购买由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进行身份伪装,这就滋生了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有些人认为只需出借银行卡,就可以获取好处费是天大的好事,殊不知这等好事的背后却是犯罪的开始。
2021年4月,郑某因手头拮据,便向发小王某打听有什么挣钱的路子。偶然从王某口中得知“出售一张银行卡,便可轻松拿到2500元的报酬”。郑某暗自窃喜,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捷径”。虽然知道对方会将收购的银行卡拿去“干不好的事情”,但是心存侥幸的郑某觉得只要自己不参与干坏事,就不会承担责任。于是手头缺钱的郑某还是以本人名义办理了新的手机卡及银行卡,随后将手机卡和银行卡一并交给了王某。王某凭借此卡实施了网络诈骗。
后因遭受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报案,称被诈骗的钱款被指定要求转入到郑某的银行账户中,本案由此案发。经侦查发现,有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诈骗钱款被转入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相关银行账户转账流水金额约20余万元。
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郑某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日常生活工作中,广大市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对于自己平时不用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一定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要为图一时之利,随意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不要因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